【政策】2016年 这些政策将影响航运界
2016年,这些政策将影响航运界!小编已经帮你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四部委联合发文鼓励具有远洋和沿海经营资格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报废更新的船舶给予补助。6月23日,四部委再次发文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废止62项行业标准
1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废止《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等6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自2015年1月20日起废止。
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月6日,财政部发文,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共涉及24家运输企业及这些企业旗下的107个运输工具。
《航道法》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采砂最高可罚30万元人民币。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效证明》工作,该证明依申请免费签发,与依《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
2015年4月22日,《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出台,规划打造全国沿海邮轮港口体系,计划2030年前,将我国打造成为全球三大邮轮运输市场之一,邮轮旅客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
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一是将第十条“(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删除;二是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决定自2015年5月12日起施行。
《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
2015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将此前上海自由贸易区享有的海运开放政策推广到广东、天津、福建;同时规定,外商可在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进一步深化了上海自贸区的海运开放政策。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和《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
交通运输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建立目录调整与审核机制,动态调整并发布《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录共有308项危险化学品,自2015年7月2日起实施。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自2015年9月20日起执行。
《关于深化内河船员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内河船员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内河船员素质,促进内河船员队伍和内河航运经济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深化内河船员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私人武装 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
交通部海事局印发《私人武装 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1日起实行。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明确具体目标,并提出11项主要任务,以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规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新规范在原有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安全和环保、设备采购和监造等方面监理的内容,细化了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
2015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2015)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收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15年11月12日,我国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大使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准文书,完成了我国政府批约环节的登记注册,标志着我国正式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6年11月12日该公约将正式对我国生效。
《智能船舶规范》
2015年12月1日,由中国船级社(CCS)编制的《智能船舶规范》(简称《规范》)在中国国际海事会展期间正式对外发布,该规范将于2016年3月1日生效。《规范》作为一种开放式规范,将与国际上智能船舶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同步,不断纳入新的应用成果,完善和细化已有的技术要求。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编制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这也是我国首部为远洋渔船专门制定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同时,为与“2015规则”配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修订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实施。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目标在于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原文链接:【重磅!】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中国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该方案,并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开展控制区内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做出明确指示。
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率先实施船舶控制排放。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显示,凡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的海船拆解后,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于内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油船(600载重吨以下的油船除外)“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其他化学品船和油船禁止航行上述水域的时间另行公布。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是指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和18条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201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船员〔2015〕600号)工作事项的通知。
《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主要明确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监管内容。按照“减项、并项、降费”的原则,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到18项,涉及港口收费的2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由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部分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3届会议以第MSC.375(93)号决议通过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依照《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际海事组织第28届大会以第A.1085(28)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 依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3届会议以第MSC.365(93)号、第MSC.366(93)号、第MSC.367(93)号、第MSC.368(93)号、第MSC.369(93)号、第MSC.370(93)号、第MSC.371(93)号、第MSC.372(93)号、第MSC.376(93)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等九项修正案。 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3届会议分别以第MSC.373(93)号和第MSC.374(93)号决议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修正案。 依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6届会议以第MEPC.246(66)号、第MEPC.247(66)号、第MEPC.248(66)号、第MEPC.249(66)号、第MEPC.250(66)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等五项修正案。依照《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5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3年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199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